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时间:2015-04-29浏览:6493设置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经济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用,防止、发现和纠正错误、舞弊与欺诈行为,保证会计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控制各种风险,提高学院财务管理水平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学院法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岗位设置控制

第三条  建立牵制、互控制度。会计事项的处理不能由一人办理全过程,必须由二人及以上人员处理。具体内容包括:

1.出纳工作由出纳人员负责,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

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有价证券账目的登记;不得编制记账凭证;不得兼管总账、电算化系统维护员、管理员;不得从事除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以外的明细账登记工作。

3.出纳人员、制证人员、稽核人员、审批人员、记账人员不能由一人兼任。

4.会计人员不得兼任财产物资的采购、保管等工作。

5.固定资产由会计登记入账,下设专人保管,不允许既管账又管实物。

6.记账人员应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三章  授权批准控制

第四条  严格执行资金支出审批制度,所有支出均按照学院现行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会计核算系统控制

第五条  各部门业务经办人员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在取得原始凭证时应注意审核以下内容:

1.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并符合规定,与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相符。

2.接收单位是否正确。

3.发票种类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有效期内,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4.裁剪发票的裁剪金额是否与小写金额相符;限额发票的填写金额是否超过最高限额。

5.发票是否有税务局统一监制章、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是否有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章;从外单位取得收据、发票是否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6.收据、发票金额是否涂改,是否与发生的经济业务金额相符。

7.购买图书、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药品及其他实物时,发票中无明细项目的,是否附有与发票总金额相符且加盖了对方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明细表。

经办人在确认发票合法后应及时将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送交财务处报销。

第六条  制证人员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以及财务收支计划或预算、合同等,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1.制证(报销)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财务处长报告,财务处长应向院长报告;对重大的不真实、不合法的经济业务事项,财务处长还应当向上级财会主管部门报告。

2.制证(报销)人员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3.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七条 建立稽核、互控制度。设置稽核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稽核人员。稽核人员应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审核。当日凭证当日复核,应按顺序号逐一复核当日记账凭证,发现差错应及时通知记账人员按规定方法予以更正,并再次复核更正后的凭证。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审核经济业务事项和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国家及上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财务收支是否在财务计划或预算之内。

2.审核原始凭证、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计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

3.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是否与财务会计账簿记录相符。

第八条  章证分离。支票印鉴应留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印章,出纳印章,并分别保管。财务处公章由财务处科长保管,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印章及出纳印章由科长和出纳员分别保管。使用时由分管人员审核有关凭证后亲自盖章,严禁他人代盖。各种印鉴(章)、空白凭证须妥善保管。

第九条  所有银行结算凭证,由财务处统一购置,支票和支付密码要分人保管,使用人按规定领用并进行支票备查登记。

第十条  出纳员应按规定填写或打印银行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签发支票必须按照记账凭证金额及所附收款单位名称填写,不允许签发无收款单位的支票,存根与票面内容应完全一致,签发支票后,由会计审核人员审查盖章后方可付出。支票使用时,出纳员必须进行登记,盖章人负责审核。

第十一条  作废支票由出纳员交财务处长审核后进行备查登记,妥善保管1年,经财务处长签字后销毁。

第十二条  所有现金、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均由会计人员审核制单后,交出纳员办理收付款业务。

第十三条  现金出纳员应每日清查现金余额,并与账务系统的现金余额表核对相符。

第十四条  银行出纳员进行银行账与银行对账的对账工作,制证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调节表交财务处财务科长审查;对于未达账项,出纳员必须及时到银行查询处理。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超限额现金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第十六条  财务处长(或由财务处长指定专人)要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限额的执行、账款是否一致,对账是否及时等现金管理条例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使用计算机,严格执行学院《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对计算机上机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操作人员定期更换密码,严禁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第十八条  非财务处工作人员严禁进入结算柜台内。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严格执行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装订各类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并检查有无缺损,然后交专人保管;未经保管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会计档案;如需查阅已归档的会计资料,必须由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第二十条  财会主管人员、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办理调转手续之前,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代办移交。

第二十一条  学院账户之间相互调剂资金必须办理借用款手续(自筹基建支出除外),同时要由财务处长签字后,方可办理调剂业务。

第五章  会计人员素质控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会计人员定期培训制。每年对会计人员进行1-2次业务及会计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会计人员整体专业技术水平,促使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提高会计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 建立会计人员业绩考核制度。每年对会计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工作业绩进行考评,并进行相应奖惩。

第六章 财务预算控制

第二十四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一般不搞赤字预算;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谨慎性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维持一般,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财务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财务人员要坚决维护财务预算的有效性和严肃性,从严从紧,按规定审查财务收支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真实、有效、有预算,是否符合资金审批权限的规定,确保财务支出按预算项目进行。

第二十六条  加强预算控制及分析,财务处定期(按季度、半年、全年)对预算执行的实际效果与财务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发现问题,汲取经验,采取改进措施,从而达到进一步改进财务预算管理的目的。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应加强筹资管理,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科学确定最佳负债年限,合理确定负债结构和规模,减轻财务负担,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应合理调度资金,分清轻重缓急安排资金的使用;加强暂付款的管理,尽量减少暂付款占用资金周期,减少资金流出量;加强学生欠费清缴,使收入及时到位,增加资金流入量,从而达到资金的良性循环,保证学院建设和发展的资金需求。

第二十九条  提高财务管理意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每个新项目投资进行可行性论证,综合判断各种因素变化带来的财务风险,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向院领导反映,并停止付款,最大限度地降低财务风险。

随时检查学院资金流量情况,优化资金结构。利用陕西省高校财务状况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学院的财务状况进行考核、分析及跟踪监控,确保学院健康稳定发展。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201511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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