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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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预算工作,切实加强我院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的科学性、民主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预算法》、《会计法》、《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期间为每年的11日至1231日。

第三条  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

1.预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2.预算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  预算编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分列收入和支出,收支不能相抵。

第二章  预算的意义与编制原则

第五条  预算编制的意义。学院预算是根据学院各项事业发展规划与资金需要,结合学院财务能力,在每年年初编制的学院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各项事业发展的保障,是学院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与规范理财的基础,也是学院财务管理与控制的重要依据。对优化学院资源配置、确保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办学效益等,具有导向性和强制性作用,必须认真编制、执行与管理。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预算的编制要符合《预算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一是收入要合法合规,二是各项支出要符合财政宏观调控的目标,要遵守现行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2.真实性原则。学院预算要做到实事求是、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预算收支的预测必须以学院发展规模、目标、工作计划为依据,根据稳健性原则,认真测算每一项收支。

3.完整性原则。学院预算包括学院教育事业、科学研究、专项收支、基本建设等,凡是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的财务收支,都要纳入学院预算。

4.重点性原则。学院预算应根据学院当年财力,按轻重缓急的原则安排支出预算,突出预算保证的重点。

5.科学性原则。学院预算对每一项收支项目要运用科学管理的方法,依据充分确实的资料和收支规模进行计算,能建立预算计量模型、能确定定额的,尽量运用模型与定额,科学论证、合理设计预算模型和定额。

6.透明性原则。学院收支预算要公开、透明,并向学院党代会与教代会报告学院财务收支及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编制和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制度,实现学院的“阳光财务”。

7.绩效性原则。学院财务处应会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对预算支出,特别是重点项目与专项支出进行绩效考评,对预算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全面追踪问效,使预算资金安排由“重分配”向“分配与管理并重”转变。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

第七条  学院预算编制的程序包括预算布置、预算部门申报、财务处论证并提出初步方案、报送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议后由院长办公会复议,最后由党委会审定下发。

1.预算布置。每年11月下旬,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下年度学院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向全院各部门布置下年度的预算申报工作。

2.预算申报。每年12月初,各预算部门根据预算年度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提出详实、准确的年度预算申请,向学院财务处报送下年度预算。

3.预算论证。财务处对各部门提出的预算申请,逐项进行分析、调查研究,并与预算部门进行磋商,结合学院预算总收入情况,提出部门预算建议数。

4.编制预算草案。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学院预算年度的收入预测,财务处编制收入预算,汇总支出预算,在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编制全院预算草案。

5.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议。财务处向财经工作委员会提交预算草案,财经工作委员会对学院年度收支总预算、预算安排原则、预算目标等主要问题进行审议。财务处依据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议意见,编制详细预算方案。

6.院长办公会复议。院长办公会对预算的详细方案进行审议,提出修改意见。

7.党委会审定。根据院长办公会提出的意见,财务处进一步修改完善预算,将预算报学院党委会审定,党委会审定通过后,院内发布实施。

第八条  学院收入预算的编制。学院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1.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①教育经费拨款:指学院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各类教育经费。对教育经费拨款要按规定进行专门核算,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②科研经费拨款:指学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各类科学研究经费。

③其他经费拨款:指学院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

2.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①教育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学宿费收入预算以在校各类学生规模、新年度招生计划、国家收费标准等为依据按实测算。

②科研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科研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5.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6.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其他收入按实际情况或以上年同类收入为基数进行测算。

第九条  学院支出预算的编制。学院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以上每项支出均包含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即学院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1.人员经费支出预算。人员经费支出预算包括按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学院规定发放给职工的各类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奖励、其他工资、抚恤金、生活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各类社会保障经费、学生奖助学金、医疗费以及离退休人员工资等各项经费。人员经费预算的编制采取比例控制与总额控制相结合的方法,在年度财务预算中,人员经费预算控制在事业费支出预算的55%以内。具体包括:

1)国家政策性工资: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93年工资改革保留津补贴和奖金、生活补贴、教龄津贴、离退休工作津贴,以及因国家工资政策调整而变动的各项工资等。

2)学院自行设立的工资、津贴:包括校内绩效工资、教学奖励、科研奖励、工作津贴、校内特殊津贴、水电暖补贴、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待聘人员生活费、内退人员生活费等。

3)社会保障支出包括:学院为职工购买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其支出依据为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每年的核定基数及计提比例。离退休经费,主要包括国家政策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津补贴(即生活补贴、护理等),以及退职人员工资、抚恤金、生活补助等。其支出依据为国家离退休工资政策及学院相关人员经费政策。

4)人员福利支出包括:福利费、工会经费等,按规定比例提取,直接列入预算。

5)学生奖励与学生资助经费包括: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及困难补助,除政府专项资金外,学院每年按事业收入的6%安排学生奖励与学生资助经费。

2.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编制。公用经费是指学院用于日常运转支出,以及学院各部门用于办公、教学、管理等正常活动所需要的经费。包括水电费、维修费、取暖费、差旅费、办公费、教学业务费、学生管理费以及各种部门专项经费。

(二)项目支出,即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有:

1.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或有关部门及学院依法自行组织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预算资金,包括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以及学院立项的其他专项经费等。

2.其他资本性支出预算。其他资本性支出预算包括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电子期刊建设费、实训室建设费等。其他资本性支出预算按照归口部门申报,学院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支出。

3.结转自筹基建。结转自筹基建是指学院在有基本建设项目年度内,通过压缩公用支出安排的用于自筹基建投资的资金。结转自筹基建按照收支预算数的正差额予以转入基建账户,用于学院基础设施及校区建设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条  基建预算编制。学院基建预算编制依据是学院长期建设规划和学院年度基建计划。学院基建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基建拨款、银行贷款、学院自筹基建款等。

学院基建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基建项目拨款、专项基建拨款、银行贷款、学院结转自筹基建资金;支出预算包括基建工程项目支出、基础设施建设支出、配套设备支出、工程审计等综合费用。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控制

第十一条  预算的执行。经学院党委会审定后的预算,在院内具有法定强制性和约束性,财务处和各预算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在预算执行中,预算数只是财务指标控制数,不是资金分配,院内各部门必须遵守国家和学院财务制度,按照财务核算程序,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学院财务预算中按总预算的3-5%的比例留有一定的学院预备费,作为预算调整的经费来源。对学院在执行预算中出现的新问题,年初预算没有考虑或安排不足时,按下列程序及权限调整预算:

1.提出追加预算申请。预算单位提出调整追加预算的原因、依据和初步方案,报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议。

2.财经工作委员会审核。财经工作委员会对追加预算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建议意见后,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办理。

3.审批权限。20万元以内的预算调整由院长审批;20-100万元以内的预算调整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100万以上的重大特殊项目的预算追加与调整,由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预算结余的处理。年末财务决算以后,对年度预算的结余,按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理:

1.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结余,按上级文件规定处理。

2.学院自有资金安排的专项资金结余,专项工作已经完成的,年末注销;专项工作没有完成的,继续滚动使用;人员经费预算年末结余予以注销,新年度重新安排。

3.学院预算安排各部门的各项非专项经费,年末结余予以注销,新年度重新安排。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的考核。财务处将对院内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进行通报,真正体现预算管理的导向作用和约束作用。预算考核力求客观公正,鼓励创建节约型校园。考核范围为各预算责任部门承担的各预算指标,经预算审批的费用不得超支,各项目费用不得互相挤占。对于年底巧立名目、突击花钱的行为,财务处有权不予受理,对情节严重的部门,学院将对其部门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五章  预算监督与责任

第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学院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应及时向学院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向教代会、党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财务处应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院审计部门和教职工对学院预算的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有关部门和个人不按规定擅自变更预算资金的用途或超支使用预算、虚报预算项目与支出、不按规定使用预算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性质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在执行中如与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符的,以国家和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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