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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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差旅费管理(国内),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和差旅费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财办〔201415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基本支出经费、科研经费及项目支出经费中列支的因公出差、短期培训、各类会议、对外学术交流的费用开支等。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渭南市城区各乡镇、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华县)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出差审批制度。职工赴省外出差,须填写《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出差审批表》(见附件3),经其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报主管院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安排出差;处职干部还需按书记、院长所分管的业务,分别由书记或院长签字批准。院级领导省外出差也须填写《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出差审批表》(见附件3),按书记、院长所分管的业务,分别由书记、院长签字批准。

第五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开展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院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院级领导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其余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的,必须经书记或院长特批。未经批准自行乘坐飞机者,机票比照乘坐火车硬卧的条件等额报销。

(二)院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三)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8小时(含8小时)的,可购乘硬卧。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机场收取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跨市区专线车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条  出差人员订票后确因工作原因需要退票的,可写明原因且经主管院领导签字后,凭票报销一次退票手续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学院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学院职工赴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学院职工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三条  院级领导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员同性别为单数时可单独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院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发放后,严禁个人报销出差期间餐饮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赴省外出差,若对方单位安排用餐的, 一次性发放200元途中伙食补助;对方单位未安排用餐的,按照100/天执行。出差人员赴省内出差,若对方单位安排用餐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对方单位未安排用餐的,使用公务车辆按照30/天执行,不使用公务车辆按照50/天执行。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院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省外参加会议、培训一次性发放160元;赴省外调研考察及办理业务按照80/天执行。赴省内参加会议、培训一次性发放50元,赴省内调研考察及办理业务按50/天执行。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使用公务车辆出差或出差期间无城际间交通费用票据的,出差期间一律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所有赴省外出差人员报销时应提交出差审批表,否则不予报销。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人员报销时还必须提交正式的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两周之内办理报销手续。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学院对违规报销或套取差旅费的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200993日印发的《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陕铁院〔20099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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