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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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各种收费行为,有效治理乱收费,保证收费工作合法有序进行,保障学院、教职工,特别是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行政部门、教学系统、以及其他部门实施的事业性收费、票据的使用,均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学院的收费工作,审定主要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查处院内收费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

 学院收费工作由财务处统一负责﹑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得擅自组织收费或代收费,财务处收费中心负责收费的具体管理工作。收费工作严格按照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收费。收费手续完备,票据使用合法,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将收入存入规定银行账户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收入,坐支现金。

第五条  收费中心凭《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并将收费资金及时全额上缴学院。从事收费工作的人员应当是财务人员或本部门指定的人员。

第六条  学院纪检监察处是收费管理的监督部门,受理收费投诉,监督检查院内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收费资金是否按规定上缴学院,是否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对违规收费案件进行查处。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七条  学院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的核定以及收费许可证的颁发,按照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

(一)学院事业性收费项目,是指学院面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培养费、报名费等收费项目。此类收费项目的设立或收费标准的调整,由政府部门批准并颁发收费许可证。

(二)学院内部主要面向本院教职工以及学生收取成本性、服务性、管理性收费项目,原则上不以盈利为目的,按成本计价收费。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实施部门提出,经财经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学院批准。

(三)学院向学生收取的代收代办费用,应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能强行统一收取。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核定,应由实施部门提出,经财经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学院批准,必要时可采取听证会或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代收代办费用应及时结算,多退少补。

(四)临时性收费,如会议会务费、资料费等,由主办部门提出收费标准和预算收支报告,报财经工作委员会审批后,实施收费。

第八条  凡未经上述规定程序报批的收费项目,均为自立收费项目,属非法收费,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第九条  院内服务性、成本性、代办性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变更,原则上应实行相关部门联合议会制度。

第十条  院内各种收费应实行公示制度。

第四章  日常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收费项目每年修订一次,其中属于政府审批的项目,由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修订;属于学院审批的项目,由院内实施收费的部门提出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修订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财务部门向全院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院内实施收费的单位或部门,应亮证收费,出具学院规定的合法票据,在固定位置张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并负责向缴费人解释有关的收费政策和法规。

第十三条  对无证收费和不出具合法票据的,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第十四条  对于有减免规定的收费项目,符合减免规定的缴费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学院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减免。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学费、住宿费、培养费等,由学院相关主管领导审批;

(二)学院面向社会和学院内部的其他收费项目,由院长办公会审批,院内执收部门无权减免;

(三)发生退款(包括退学费)时,交款人应交回原交费时的收据正联,并在退款单据上签字,方能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五条  学费是学院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是学院教学、科研经费的保障。教育和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是各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要工作。对无故拖欠学费的学生,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及时缴费;对恶意拖欠学费的学生,可酌情取消其评先、评优、评奖资格,停发助学补助。

第五章  收费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收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收费收入,不得私存、私放收费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收费公款私存。

第六章 票据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学院使用的票据主要有陕西省财政厅监制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款票据——学费”、“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款票据——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陕西省非经营性停车收费票据”,以及由学院印制的“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收款收据”、“澡票票据”、“学生上机卡”等。
   
第十九条  各类票据由学院财务处统一购置、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擅自购买、印制。不得使用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票据。

第二十条  购入的票据应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并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使用人必须登记。丢失票据应及时书面报告财务处,并查明原因,严肃处理。对使用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票据不得随意作废,对收回作废的票据,应收回所有联次,加盖作废印章,不得拆本使用,票据用完,应及时将存根交票据管理员核销。

第二十一条  《收费许可证》、《票据购领证》由财务处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转让、转借或者涂改;财务处负责按时完成

主管部门安排的《收费许可证》及票据年检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款票据——学费”为机打票据,仅用于学生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的收取。

第二十三条 “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款票据——其他”为手工票据,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各类报名费;

(二)考试费;

(三)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结算,包括科研协作费;

(四)各种会议会务费、资料费;

(五)学院内部使用报告厅、教室、会议室、录像室、运动场馆、各种仪器、设备、花木、车辆的有偿使用费等;

(六)经政府批准的其他收费项目。

第二十四条  “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收款收据”的具体适用范围:

各种赔偿款;

(二)补办各种证件的工本费;

(三)经学院批准的其他收费。

第二十五条  所有票据均应加盖财务专用章方为有效,不得使用部门公章代替财务印章。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根据批准的收费项目领用票据时,应填写《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票据领用登记表》,登记领票时间、票据号码、票据金额、领票人签字。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领回收费票据后应设立登记簿,由专人负责逐本登记。多人使用的部门,使用人必须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后方可使用。票据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少联、缺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财务处。各部门应妥善保管领用票据,避免丢失。如有丢失,必须说明原因,接受学院处罚并及早声明作废,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收费票据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如实逐项、逐栏依次复写。交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等内容必须填写完整。

第二十九条  票据开具必须书写工整,不得涂改、挖擦刮补、撕毁,填错的废票联均须保持完好,并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第三十条  票据用完后或年度终了前,应及时核销或交回。核销时,首先根据票据记账联,将收费收入上缴学院,然后将收据存根联交学院财务处核销。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不按要求交回票据存根的,学院财务处有权停止向该部门继续发放票据,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不得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开具大头小尾票据,弄虚作假。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学院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收费检查。查处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纠正,涉及没收财产的,从收费收入中扣除;涉及罚款的,由实施收费的部门承担。

第三十四条  学院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对全院的收费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查处并纠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实施,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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