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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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和《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教资[2007]5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政府统筹、部门负责、加大投入、正确导向、公开透明、多元资助”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院全日制计划内在校学生(后文简称“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体系的内容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由中央及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学校及社会共同建立,主要由“奖、贷、助、补、减”以及“绿色通道”等内容组成。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高职、中职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高职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中职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七条   学院将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和运行机制积极推进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协议约定的风险补偿金比例缴纳风险补偿金。

第八条       学院每年按照有关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学校资助工作经费等项目,并积极联系社会各届,以多种形式争取社会资助,拓宽学院奖助学金渠道。

第九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的规定积极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每年用于勤工助学的经费不低于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经费总额的10%

第十条   学院开设“绿色通道”,帮助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学院在具体资助工作开展过程中,注意对各项资助内容的合理优化,兼顾资助面和资助额,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努力避免重复资助、过高资助或过低资助。

 

第三章 资助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主管院领导为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我院学生资助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各系部成立以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专(兼)职辅导员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系学生资助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每生每年3元的标准在学院从教育事业收入提取的6%资助经费总额中核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费),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济困助学资金专户,统一管理财政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提取的资助金以及社会、团体、个人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各项捐赠资金等。专户实行分帐或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十六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系部按照《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做好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为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统一纳入“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发实施细则》、《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发实施细则》、《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发实施细则》、《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各系部应按照相关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时完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院奖助学金、学院临时生活补贴及其他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二十条      各项资助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班级、系部、学校三级公示的制度认真开展,各项资助的申请、评审、审核和发放等必须严格按照资助程序进行。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将通过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行政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

第二十二条    学院将结合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积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工作,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约。对国家助学贷款出现违约的学生,学院将把其个人信息上报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教育厅可通过在新闻媒体及网站公布,贷款银行可将其违约信息记入金融机构个人征信系统。

第二十三条    学院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应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四条    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积极鼓励和组织受到资助的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受到资助的学生每年必须参加一定的义务劳动和社会公益活动,系部对受到资助的学生参加劳动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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