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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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1、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全院在册的所有三年制高职、五年制中职学生。

 2、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3、学院不断拓宽勤工助学渠道,积极主动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4、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1、勤工助学工作范围主要指校内非创收性的公益性的管理、服务和劳动等。具体包括助教、助研、助管、科技服务、生产和生活服务及其它劳务。

 所设岗位有:多媒体教室的管理、图书馆服务、体育训练场地、校园卫生清扫、学生生活服务社、公寓值班等。

 2、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和临时两种。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设定由校内用工部门提出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后,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确定人员。固定岗位每学期初设定,临时岗位由用工部门提前五天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

 第三条 学生申请校内勤工助学的条件

 凡在校正式注册,本学年学院认定的贫困生均可申请。

 第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的申请程序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班主任、辅导员审核,系部领导确定后,将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生申请勤工助学一般每学期初进行;

 3、因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随时提出申请。

 第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

 1、学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由相关部门提出设置意见,会同学生处报院务会研究决定,由学生处组织安排勤工助学学生。

 2、勤工助学的报酬由用工部门和学生处根据劳动强度和劳动量核定。

 3、学院内各用工部门负责安排、管理、考核、验收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4、临时用工完毕,经用工部门负责人考核、验收合格后,填写“勤工助学用工报酬表”。用工单位盖章后,由部门指定人员于每月5日前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经主管领导批准,由财务处负责发放劳动报酬。

 第六条 院外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

 1、在能够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安全和不影响学生学业的前提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与院外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协议”并安排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报酬由用工单位按协议执行。

 2、院外单位在院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双方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安排勤工助学学生,由用工单位按协议发放勤工助学报酬。

 第七条 奖励和违纪处理

 1、学院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同学定期进行评比,并予以一定形式的表彰,也可酌情增加报酬。不按规定出勤、不能完成规定工作的,酌情减少报酬直至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2、在勤工助学组织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故意损坏、丢失劳动工具、不遵守劳动纪律、扣留同学酬金或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校纪校规者,学院将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理。

 3、对于违反纪律的同学,用工部门有权提出更换,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重新安排其他同学上岗,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更换勤工助学人员,否则学院不予发放报酬。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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