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财经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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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财经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经济管理,规范学院财经管理工作程序,建立科学、高效、有序的经济管理体系,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高等学校财务资产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学院财经工作委员会是学院财经工作议事机构,在院党委常委会院长办公会授权下开展工作。财经工作委员会执行学院集体决策机构(如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教代会)作出有关学院重要财经事项的决策;审议由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授权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审议学院其他与财经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财经工作委员会由院长担任组长,成员由院领导、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教务处、学生处、后勤处负责人及财务专家组成。小组成员作为单位负责人担任的,如因岗位或职务变动,小组成员相应调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财经工作委员会开展财经相关事项的审核、审批工作。具体如下:

(一)对学院年度预算方案进行初审;

(二)对财务管理办法提出修订方案、新政策分析建议;

(三)负责审批学院各部门申报的新增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审批学院已设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调整事项,并按规定报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四)审批经营性资产管理与处置事项,重大事项报学院集体决策机构审批;

(五)组织拟定并审议经费资源的分配政策、专项经费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目标管理、收入分配、财产物资核算管理等重要财经管理分配制度,研究审议学院贷款、还贷、融资等重要事项以及重大经济合同、资产处理、资金调度、信用担保等财经事项,特别重大的,报院务会议,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财经工作委员会审批预算调整(包括追加预算、临时增加预算项目)的权限如下:

(一)审批预算调整幅度在10%以内的项目,且金额在5-20万元之间;

(二)审批院内各单位临时申报、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金额在10-50万元的新增预算项目;

预算调整超过上述比例、金额的,经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报院长办公会会党委会审批;预算调整低于上述比例、金额的,由职能部门报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第六条  财经工作委员会可审批国家政策规定调整的职工福利、社会保障等方案。但对于涉及职工权益且影响较大的职工福利、社会保障调整方案,应提交教代会审议。

第七条  财经工作委员会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对学院集体决策机构授权审批的预算内大额资金使用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可授权财务处负责人作为学院预算内大额资金使用及学院银行账户内资金调度审批人。

第八条  财经工作委员会讨论因学院发展需要向银行借款和筹集资金事项,并按规定提交学院集体决策机构审议后,报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审议需由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议的其他财经工作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条  财经工作委员会原则上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安排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财务处应提前做好会议议题的收集工作,并及时将会议召开时间、议题通知各财经工作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财经工作委员会会议出席成员必须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召开。对于需要投票决定的事项,通过票数需达到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财经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如下:

(一)各单位在经过前期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财经工作委员会提交项目报告,报告交至财务处;

(二)财务处对各单位提交的项目报告进行初审(必要时,请专家论证),初步确定会议议题;

(三)财经工作委员会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召开全体会议,进行议事决策;

(四)会议决定事项由院长签发后执行。

第十四条  财经工作委员会坚持督办制度,对作出的决定进行跟踪落实。对重要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在下次财经工作委员会会议上通报。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则2012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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