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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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教育部《高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原则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管用结合”和“物尽其用,不积压,不闲置,不浪费”的原则,做到购置有计划,验收有标准,使用有责任,购进、领用、报减手续完备,账卡健全,记录清楚,账、卡、物相符。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一)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学院主管领导、职能部门及使用单位三级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一级资产管理单位是财务处、后勤处资产管理科,他们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行使对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职能。财务处负责建立固定资产价值总帐,定期开展价值核算工作,实施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后勤处资产管理科负责采用微机管理系统,建立固定资产实物一级分类帐和一级分户帐,实施固定资产实物的所有权管理。

   (三)二级资产管理单位是院各处室、中心、各系(部)、独立核算经济实体,他们是负责建立部门固定资产分户明细帐,实施固定资产的使用权管理。

    1.学院各处室建立各部门办公家具、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分户明细帐,其帐务由指定专人代管。

 2.信心中心负责建立图书、期刊、资料明细帐,实施各类图书资料的使用管理。

 3.各系(部)建立教学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分户明细帐,负责所属各室及教学、科研、生产、办公设备及家俱的使用管理。

 4.后勤处建立后勤固定资产分户明细帐,负责学院各类后勤资产的使用、管理和保值增值。

   (四)各处(办)下属科室、中心,系(部)教研室等为学院固定资产的三级管理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实物登记清册,负责所属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安全保管和保养维修。同时,应定期清理、盘点固定资产,贴好设备标签,保管好固定资产卡片和帐册,做到帐目、实物、卡片、标签四相符。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任务

   (一)凡产权属于学院的所有固定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按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统一由后勤处资产管理科登记建帐,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二)保管和维护好固定资产,使其经常处以完好可用的状态。

   (三)采用行政的、技术的及经济的措施,促使固定资产充分发挥作用。

   (四)加强对固定资产进行寿命全过程(从购置、使用、维护到报废等)的综合管理,力争投资费用较低,利用效益较高。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拟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督促使用单位贯彻执行。

   (二)协调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供应及报废处置工作。

   (三)建立固定资产账、卡,监督固定资产的验收、入账工作。

   (四)检查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状况,及时向学院报告丢失、损坏和责任事故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定期做好账、物、卡的核对工作,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增减登记和年报工作。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标准 

 第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含)以上(家具200元),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有些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比如:图书资料、课桌课凳、办公家俱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此外,比较稀缺的财产以及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标准的,也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产权归学院的高值(5000元以上)、专用计算机成套软件,采用类同固定资产的办法进行管理。具体参照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学院固定资产统一分六大类:

  (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

  (三)一般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

      (六)其他固定资产。

  (详见附录)。

 第八条  固定资产一般情况下按取得时的原始价值记账,盘盈的固定资产可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具体规定如下: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及包装费、途中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时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及首次装修费计入购价之内。

   (二)基建完工和零星土建工程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按交付验收的竣工决算价值计价入账。

   (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减去改建、改装、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加上改建、改装、扩建所发生的支出记账。

   (五)接受捐赠及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重置完全价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七)投资者投入的,按评估确认价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八)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九)有偿调出、变卖、报废(报损)及盘亏(批准)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注销。

   (十)征用的土地,按缴纳的出让金和补偿费计价,以前划拨的土地未计价暂不计价。

   (十一)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后勤处资产管理科具体联系协调,组织实施,其申报、采购的有关程序和方式方法参见《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与登账

   (一)凡所购置(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必须坚持先验收、后登账、再报账的原则。

增加的固定资产,实行第一领用人责任制度,由使用部门到后勤处资产管理科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卡片一式二份,一份留后勤处资产管理科备查,一份随实物交使用单位资产产管理员保管),责任落实到人。

   (二)固定资产的验收,必须依据购置申报表和发票所列的名称、品牌、型号、产地、生产厂家、技术规格、数量、单价、合计金额及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凡无申报计划或实物与票据不符的,管理人员有权拒绝验收入库,并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凡属个人所为的,责任自负。

   (三)大批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由后勤处资产管理科及使用单位按其类别、规格、型号,统一编号管理,以防止资产流失。

   (四)基本建设工程及配套建筑项目建成后,后勤处或有关基建管理部门必须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书和有关详细资料,详细说明工程质量或形成的生产能力,后勤处资产管理科据此登记建帐后全部移交给学院档案室归档保存。

建设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由建设管理部门填制“建设工程交付使用表”,一式四份,建设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后勤处资产管理科各一份,分别据以建账立卡(未办理施工决算的,按预算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决算完毕后,按决算调整原价)。

   (五)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自制),在报账之前,必须验收、登账、建卡。

   (六)固定资产验收后,资产管理人员应按其类别开据入库单据,并会同发票到后勤处资产管理科进行登账。凡没有到后勤处资产管理科登记、签字或盖章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领用与回收

   (一)固定资产的领用,必须按其工作需要和标准办理领用手续。

   (二)凡属部门共用的固定资产,应由部门负责人办理领用手续。属个人使用的,由个人办理领用手续。凡未进行登账、入库和编号的,原则上不得领用。

   (三)人员发生变化,如工作发生变动、调离、离退等,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对所领用财产的转账和回收工作,防止资产流失和损坏。不及时清理和私自带走的,按该资产现行市场价的在本人工资中扣罚。

   (四)学院固定资产,一律不得借出校外。特殊情况必须办理正式借据,经二级管理单位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并据此到后勤处资产管理科开具出门证明,方可带出学院大门,否则,保卫处门卫人员应对所带物品予以扣留,并通知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档案,凡单位价值在一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按台(件)建立档案。房屋建筑物的立项批复、地质资料、设计、施工和竣工图纸以及调拨、变卖、拆迁等重要资料,应列入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同时,对归属于部门或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办理借用手续后仍应按部门或个人建立固定资产使用保管档案,做到实物使用到人,管理到人,责任到人。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调拨

各部门可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的利用和需要情况,报请后勤处资产管理科进行学院范围内的余缺调剂。凡经批准调剂的固定资产,除经济实体部门外,实行无偿调拨,学院与经济实体之间,经济实体与经济实体之间调拨,实行有偿调拨。调拨时,由调出单位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一式四份,调入、调出单位、财务处和后勤处资产管理科各一份,分别据以过账、立卡。

 调拨给学院以外单位(如扶贫等)的固定资产,由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并报有关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转让(变卖)

 固定资产转让(变卖)按审批权限填写“固定资产转让、报废(损)审批单”一式三份,经评估后,报学院审批,以评估确认价值为底价转让(变卖)。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损)

   (一)凡符合下列情况的,准予报废:

    1.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际使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的。

2.技术落后,已被淘汰的。

3.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无修复价值的。

4.意外灾害或其他原因使设备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5.修复费用超过原价值的60%,或接近新购价值的。

6.无法搬迁的。

   (二)对准备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审核签注意见,报后勤处资产管理科:1万元以下直接报主管院长批准,进行报废、报损处理;1万元及以上的经组织有关技术专家鉴定,并填写报废、报损单后,按程序提交主管院长审核院长或院务会审批。

   (三)经鉴定小组同意报废的固定资产,凡原值在5万元以下者,由后勤处资产管理科报主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院长审批。原值在5万元以上者,由后勤处资产管理科提交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报院务会审批。原值3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及协作共用设备还需报省教育厅及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备案。

   (四)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确已失去效能或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致损而无法修复的,由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损)审批表一式三份,报请审批,经学院后勤处资产管理科组织鉴定并报有关领导或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批准,资产科报减下帐后,方可作报废(损)处理。

   (五)所有固定资产的拆除、报废和处理,必须经后勤处资产管理科审核,报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办理。凡擅自处理固定资产者,将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六)固定资产批准报废后,由后勤处资产管理科负责统一回收,集中招标或拍卖处理。报废的设备必须保持完整齐全,不得随意拆卸。实物处理所得的残值收入,统一交财务处记入资产管理专用帐户,作为固定资产购置补充经费及相关管理活动经费。后勤处资产管理科与财务处分别凭报废审批表进行账务处理。

   (七)凡因使用人员和保管人员使用、保管不善造成的责任性损坏和丢失,学院视其情况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盘亏,写出专项报告,参照固定资产报废单填写有关数据一并上报。固定资产盘盈,经单位组织核实后,直接入账。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工作调动、离退休,必须办理财产移交,并注销借用手续。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报告后勤处资产管理科,在资产科和纪监室监督下,交、接双方共同办理移交和接交手续后,移交人方可离开原岗位。

 第十七条 凡领取了《法人营业执照》,独立核算经济实体,执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经济实体,学院对其投资的固定资产可试行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要制定方案,填制“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审批表”一式三份,报财务处核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帐、物监督,院后勤处资产管理科要经常对二、三级管理部门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他们记好帐、建好卡、贴好标签、管好实物,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增强工作责任心。

 第十九条  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清查制度,学院性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系(部)、处(室)、各实验中心等使用单位每年清查核对一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后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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